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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智创城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70号

2020-09-09 16: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智创城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智创城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在全省布局建设若干智创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在转型发展上率先出一条新路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山西智创城是指通过引入国内一流双创运营团队,立足服务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聚焦智慧、智能、智力,有效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以“山西智创城”品牌冠名建设的引领带动全省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的双创支撑平台。

第三条 建设山西智创城的原则是:

(一)统筹规划,标准一流。根据全省创新发展需要,结合地方产业转型需求,在全省统筹布局建设,并在建设体量、孵化面积、功能布局、创新资源、运营团队等方面做到国内一流。

(二)科学定位,协同发展。立足本地优势,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集群集聚效应凸显、引领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考核机制。由政府提供硬件载体,公开选取国内一流双创运营团队负责运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灵活性,有效配置国内外创新创业要素资源。

第二章 布局组建

第四条 智创城命名统一为“山西智创城”,按组建顺序加挂序号“NO.X”。对外使用统一的品牌标识(Logo)。原则上山西综改示范区布局建设3个;太原市布局建设2个,其余各设区的市分别布局建设1个。鼓励和支持任务目标完成良好的地区在布局之外建设智创城。

第五条 拟组建的山西智创城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筑规模优势明显。智创城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其中,主要功能的单体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应占80%以上。

(二)孵化功能链条完整。具备完整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双创全产业链培育体系,可提供“空间+孵化+基金+服务+生态”的双创全链条服务。

(三)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完善。包括有对接国际、国内的科技成果资源库,有完善的技术交易体系,有便捷的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服务,有高效的技术中试和权威检验检测等平台,成果转化率高。

(四)产业发展路径明晰。具有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方向,形成上下游企业集群集聚发展态势,形成较为强劲的经济发展新动能。

(五)运营团队业绩突出。运营团队须是国内一流双创运营公司,具有丰富的双创运营经验,在国内其他省市有成功的运营案例。运营团队具有科研、基金、人才、产业项目等丰富的双创资源,能够充分撬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创新创业资源。

第六条 山西智创城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按照“需求对接、全省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方式予以推进。

第三章 发展目标

第七条 企业。引入或培育的行业领军企业、头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高质量、高成长性的企业明显增多,引领带动作用显著提升。

第八条 研发机构。引入或设立一批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不断加强,科技研发投入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区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第九条 招才引智。引入和培育的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山西智创城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区域人才智力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第十条 基金。良好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引入一批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基金公司,基金投资活跃度持续增强,基金支持双创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引入和培育的产业化项目落地生产不断增加,转型发展新动能不断壮大。

第十二条 带动就业。激发双创带动就业活力,发挥智创城带动就业能力,运营前3年智创城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4000人。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次孵化体系,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主体,打造双创综合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新兴产业培育链条,实现双创全产业链发展。

第十四条 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整合联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构建长期稳定的开放合作创新网络。

第十五条 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完善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有效吸引汇聚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双创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产业升级的引导区,促进区域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第五章 认定考核

第十七条 组建山西智创城,实行承诺备案制。各市对拟建智创城投运达标进行承诺,并编制建设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使用山西智创城有关品牌标识等,开展智创城运营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对所属智创城的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智创城建设运营发展成效等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首次认定的“山西智创城”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在年度运营中引入的领军企业、头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数量多、创新支撑能力强、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快、创业带动就业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的智创城,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单个智创城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山西智创城积极申报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对认定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或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市建设山西智创城,其创建运营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有效期两年。根据全省智创城建设运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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