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主要参照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其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予以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示范区每年择优确定一批年度由企业、中试基地、研发机构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项目单位申报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人才引进补贴等。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落地转化的,经项目审核,可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减免期限为2年。
第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区内企业通过示范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家、省、区重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于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对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基金、担保等机构为示范区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对于支持区内企业中试和产业化项目发生的资金损失,按照企业投资或贷款本金法定程序核销额的30%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示范区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资本对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对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1%的奖励,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对企业中试项目申请的贷款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可由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