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扶持和奖励企业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五条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不超过上级部门上年度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
第六条 面向市场需求,建立企业申报、政府审核的科技项目普惠性扶持新模式,按照“扶持资金额=企业科技研发费用×扶持比例”的方式给予扶持。企业科技研发费用(R&D)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扶持比例以示范区当年公布数为准。
第三章 奖励企业创新成果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特等奖1000万元,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第九条 奖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晋兴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奖励2万元/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奖励2000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1000元/件。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非职务发明和购买专利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质量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质量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并经国际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并经地方标准委员会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且具有应用前景、能带动技术创新、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示范区每年确定年度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企业申报、业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主任办公会审议、项目立项等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敏